老師錄影與直播同意書 | Surveillance, camera, surveillance system, IP camera, PTZ camera, full-featured camera, CCTV, monitor - BlueEyes Technology Group

XX 文教機構

智慧財產權歸屬與保密同意書

立同意書簽署人            參與                (以下簡稱本補習班)之課程教學影音錄播工作,簽署人同意於任職期間,凡於本補習班企劃下所完成之課程著作或教學內容,及基於職務之便所知悉或持有之本補習班營業秘密,由於攸關本補習班之營業利益,為規範本補習班與簽署人間之權益,簽署人同意下列條款並遵守履行之。

第一條

簽署人同意本補習班因應營運需求,以錄影、直播等方式錄製課程教學內容。

第二條

簽署人在本補習班企劃下,就其於業務範圍所有之課程內容含課程教學、錄影教學、線上直播教學及一切創作之任何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均以本補習班為智慧財產權人,亦即以本補習班為著作人或專利權人。

第三條

本同意書所稱之本補習班『營業秘密』,為包含各種相關之技術、發明、創作、材料、人事、財務、行銷計畫、客戶資料、經營策略、重要行事曆等,不論是口頭、書面、有體、無體,凡經本補習班公佈應保密或未公佈但依一般商業觀念,可判斷為應被視為機密文件、資訊、物品等。

第四條

簽署人保證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嚴守保密之義務,絕不以任何方式行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本補習班之營業秘密,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非法利用本補習班之營業秘密,以及從事與本補習班相似之競爭行為或其他與本公司利益衝突之行為。

第五條

簽署人受有機密文件、物品之交付者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注意保管。

第六條

簽署人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者,本補習班得向簽署人求新台幣 壹佰萬元整 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同意書之期間與受聘期間相同。

第八條

簽署人就合於下列或其他情形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並應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1. 所有於本補習班執行研究計劃有關之討論內容、文件、紀錄、圖片、手稿、程式、計畫、資料庫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以文字、聲音、影像、軟體等形式紀錄者。
  2. 本補習班高階主管以書面或口頭表示,應加保密者。
  3. 本補習班高階主管指定僅供特定人聽閱或利用者。
  4. 尚未公開於大眾週知或他人無法依正當合法途徑探知者。

第九條

對於前條所定之資訊,非經本補習班事前以書面同意,簽署人不得:

  1. 提供、交付或以任何方式或因任何原因而公開、洩漏移轉予第三者,但經本補習班許可之研究室內部學術討論不在此限。
  2. 擅自使用於非本補習班所指定或委託之工作內容。
  3. 擅自拷貝、照相或以其他方法複製全部或部份內容。
  4. 以任何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或參考,或為任何侵害本補習班權益之行為。

第十條

於本計畫期間內,非經本補習班事前以書面同意,簽署人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本計畫類似或有關連之研究計畫或提供第三人與本計畫相關之顧問意見。

第十一條

簽署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人轉換公司、工作單位或僱傭關係終止、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

第十二條

若本補習班將該等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對外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者,簽署人亦同時解除對該等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之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簽署人同意於參與本計畫期間,因執行本計畫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及相關研發成果,皆屬職務上之成果。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及其衍生利益均依「本補習班成果發展管理要點」、「本補習班著作權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之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簽署人如完成不論職務上或非職務上之專利與其他著作,應立即通知「本補習班」以確認各項權利歸屬。若本補習班認為有必要對上述創作申請或登記國內、外相關權利,簽署人同意無償協助本公司完成之。

第十五條

簽署人保證本計畫期間,絕無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剽竊他人成果或技術之行為,若有任何違法情事,應自行承擔一切相關之法律責任。如本補習班因此而涉訟,簽署人應協助本補習班解決訴訟紛爭,並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簽署人若違反本同意書之約定,本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簽署人並同意擔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同意書之效力與其釋義應遵循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其所衍生之爭議與訴訟,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簽署人已審閱本同意書全部條款內容,茲承諾並簽章如下:


立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意! 本文章由饅頭老師與藍眼知識學院創作,受智慧財產權法嚴格保護。未經書面授權擅自轉載或使用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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